一、企业负债时股东应承担何种责任
公司出现欠款情况,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如下:
-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,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度为限度,对公司承担责任;
-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,以其认购的股份数量为界限,对公司承担责任;
- 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,需在尚未缴纳的出资本息范围内,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,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。
通常情形下,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公司债务理应由公司自身承担,股东一般不会承担公司债务。这是因为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,所谓有限责任,是指公司成立时,股东需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,足额缴纳出资从而获取股权。当股东全额完成出资义务后,其责任实际上已履行完毕。此后,公司债务由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,与股东并无关联。
二、公司债务催收需关注哪些法律要点?
在公司追讨债务过程中,应当留意以下法律问题:
- 债权必须真实存在且具备合法效力;
- 注重留存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类证据;
- 积极查询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;
- 严格关注诉讼时效,避免超期,同时保留好催收记录与证据,必要时可作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;
- 若债务存在担保,需在担保期限内主张相关权益 。
三、公司债务能否进行转让
公司债务是可以转让的,但需满足以下条件:该债务是合法有效存续、且能够进行转让的债务;债务人与受让方就债务转让达成一致意见;并且债务人获得了债权人的同意。
威县位于河北省东南部,地处邢台地区东部的冲积平原上。东与清河县接壤,西与广宗县交界,南与临西、邱县毗邻,北与南宫县相连。面积994平方公里。县人民政府驻城关,距省会石家庄133公里。威县辖5个镇、11个乡:洺州镇、梨元屯镇、章台镇、侯贯镇、七级镇、方家营乡、第什营乡、枣园乡、固献乡、贺钊乡、贺营乡、张营乡、常屯乡、常庄乡、高公庄乡、赵村乡。威县本沿用威州之名。威州始置于金代天会七年(公元1129年)盖因统治者企图以武振威为名。此时威州并非在今威县地,而在其西北三百余里之遥的今井陉县威州村。今威县当时为洺水县,属洺州,元代定宗二年(公元1247年)以洺水县遥属威州,宪宗二年(公元1252年)威州始从井陉徙治于洺水县,于是威州之名,始出现在今威县地。元末省洺水县入威州,至明洪武二年(公元1369年)四月始降威州为县,县袭用州名,故名威县,即为今县名之由来。